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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三维勘验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实践与探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三维勘验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实践与探索”》

  

  三维勘验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实践与探索

  ——以三维勘验证据应用为样本

  韩志鹏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领域正在迎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如何摆脱束缚,在实现涉案现场勘验证据数字化重塑的同时,构建满足政法协同数据融通的应用平台,是值得思考的课题。本文以跨部门三维勘验证据应用平台为样本,探索该平台从应用辅助向模式变革跨越,讨论定义、证据资格,探索平台在信息共享、数据融通上的实践价值,探讨最优运行模式与实践展望,通过深化大数据应用赋能检察监督,努力推进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

  【关键词】:检察数字改革 法律监督 三维勘验

  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23年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基础在于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并在2022年6月已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经调研发现,当前“由行转刑”涉案现场勘验,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关键要素采集不及时,易灭失问题[1]。在证明质效上,存在涉案现场展现不全面问题[2]。在证明效果上,存在传统流程繁琐,亲历性不够问题[3]。上述问题,导致办案出现庭审质证虚化、证据展示不客观全面、办案亲历性不够等短板,对高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影响较大。

  桐乡市检察机关牵头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研发三维勘验证据应用系统平台,对涉案现场进行数字转化,全方位获取原始的客观场景、证据和数据,继而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三维实景还原,构建与真实犯罪现场最接近的数字化勘验现场。该应用运行以来,该地区共办理案件50余件,有效补齐完善了勘验证据在收集、移送、流转、展示、质证等方面的短板,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三维勘验技术的定义

  指利用无人机、三维扫描设备、全景相机、数码相机等设备[4],通过扫描或拍摄现实空间或物品,形成空间坐标和影像原始数据,经过三维算法运算后产生的三维数据(包括三维点云[5]、三角面片[6])实景模型和全景数据。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进行真实、立体反映和表达的数字虚拟空间。简单理解,就是与涉案犯罪现场1:1“实景复制”技术,它是实现VR虚拟现实的展示路径和实现形式。

  二、三维勘验证据应用的证据资格

  从证据的性质上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上述规定,为三维勘验及其生成的电子图像证据在法律适用上提供了依据。在三维勘验证据数字化应用过程中,参考《GB/T 23865—2009比例照相规则》,正在打造应用规则标准,使该数字化应用的采集、流转更为规范。

  同时,为了降低三维勘验证据应用的误差范围[7],避免对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关于犯罪事实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就有证明该类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必要,需对该应用所呈现的证据进行鉴证。例如道伯特标准(DAUBERT STANDARD)[8]规定了美国联邦法院和大多数法院的证据可采性,而同类三维数据实景模型和全景数据的技术设备已通过了道伯特标准的考验[9]。

  同理,在本地已经过“哈希值”[10]等校验码的保密安全处理后,进一步加强该应用在技术设备运行完备、系统环境状况正常等方面的评估后,是可以将该应用在涉罪勘验中的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至少保证在取证程序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采集数据的完整性上不出现问题。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集相关案件现场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非实质性解说[11],并由审判机关决定对该应用所形成的三维实景模型和全景数据证据材料可进行溯源记录审查,可有效减少对该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上的负面影响。所以,无论是在证据性质、种类等法律依据上看,三维勘验证据应用都可通过设计合理合法实用的方式进行采集、固定和展示,从而作为法院采纳的定案依据。

  三、三维勘验证据应用平台的实践价值

  (一)打通行政部门,构建数据融通的集成流转平台

  在具体采集、流转过程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执法案件可能涉刑事犯罪的,通过主动与市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接,牵头制定《桐乡市“行刑共治”中案件三维现场勘验、信息线索共享的实施办法(试行)》,实现了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对案件现场证据关键要素及时固定的需要,为数据集成、融通提供了新的路径。行政执法部门可通过“行刑共治”三维勘验证据应用平台向桐乡市检察机关提请《“行刑共治”案件三维现场勘验商请函》并附基本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收到《商请函》后,在24小时内确定勘验时间、地点以及实施三维勘验采集人员、员额检察官至现场,开展三维勘验采集工作,主要提供涉案犯罪现场三维实景采集的原始扫描采集数据和采集后经详细标注相关案件细节照片、痕迹这两类勘验数据。同时撰写《“行刑共治”案件三维现场勘验情况说明》由实施三维勘验采集人员、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数据和《情况说明》通过浙政钉或政务网“行刑共治”三维勘验证据应用APP流转至相应行政部门。这样既满足了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对案件现场证据关键要素及时固定的需要,也为“行刑共治”的数据集成、融通提供了新的路径,不再局限于案件一般信息的数据共享。目前,已通过该平台流转相关涉刑事案件线索10余件,共享行政涉刑事处罚执法数据27000余条。

  (二)贯通司法部门,打造数据融通的证据转化平台

  牵头制定《桐乡市刑事勘查中三维现场勘验采集、审查、适用工作办法(试行)》,行政执法部门对桐乡市检察机关提供的两类三维勘验数据,即原始扫描采集数据和采集后经详细标注相关案件细节照片、痕迹数据,既可以在其制作的执法笔录或记录中增加关于三维勘验的表述,也可以直接将三维勘验形成的电子图像数据证据移送给侦查机关,为刑事立案审查提供客观性证据材料。通过行政、刑事侦查部门的“双重审查”,确保此类电子数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仅2022年,桐乡市检察机关已分别受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商请,对5件涉嫌危险作业罪、1件涉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5件环境污染罪案件进行了三维勘验,及时固定案件证据,得到行政执法部门高度肯定。2022年,该应用入选浙江省数字法治建设展示项目;并获评《法治日报》评选2022政法智能化建设检察机关创新案例。

  (三)联通数据部门,探索数据融通的监督协作平台

  依托基层政务数据工作部门,通过“刑行共治”三维勘验应用作为数据资源信息对接端口,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工作要求,打通执法司法数据信息共享通道,积极与各执法司法单位开展数据对接与互通。依托政法委有力领导,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数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调研工作会商,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的薄弱环节,全力做好信息互通工,为数字类案监督提供了大数据支撑。同时,有效对接各政法单位业务部门,加强线上、线下数据信息协同,实现基础9类案件信息互通,并探索、收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黑户”户籍管理、“空壳公司”等数据资源信息13万余条,为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精准数据支持。如在一起开设“空壳公司”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中,充分利用行政部门数据融通的相关数据,打造数字监督模型,排查出相关案件线索,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1份。行政机关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人;同步通过数据比对另发现65条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正在依法开展监督。

  结语:法律监督的数字化进程如同给传统监督模式带来新鲜空气一样,三维勘验证据应用不仅要解决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制问题,更需要执法司法部门及时更新工作意识、理念,通过涉案大数据的协同共享,共筑执法司法办案质效的最优解。

  

  

  尾注:

  1 金雷霆,李红:《论美国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载《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3期。

  2 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20年版

  3 樊金英,杜志淳:《跨学科视野下对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3期。

  4 RobertS.Galvin,How 3D laser scanning systens are changing crime scene documentation in Evidence Technology Magazine[J].,January-February,2021.

  [1] 如2022年以来,该地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易燃易爆危化品未按要求存放、售卖“土作坊”汽油等案件的处置,会立即对此类危险现场、危险品进行保护性转移。这极易导致检察机关对该行为是否会对人身安全、环境安全造成损害的公共场所所实施等犯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产生困难。

  [2]“7·5杭州女子失踪案罪犯”即许国利杀妻碎尸案:载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E%B8%E5%9B%BD%E5%88%A9/52799528?fr=aladdin。该案中,传统的证据展示方式无法直观证明小区内摄像头能够证明其妻未离开小区的事实,但通过应用三维勘验技术,可以将整个大楼空间立体化、直观化,可通过透视视角展现、证明该影响事实认定的因素。

  [3]参见范跃红、吴鹏:《基层现场|检委会开到案发现场》,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19年1月21日,

  
https://www.spp.gov.cn/zdgz/201901/t20190121_405911.shtml。该案中,桐乡市检察机关检委会在讨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仅凭《勘验笔录》无法直观地了解案发现场道路情况。为此,院检委办组织全体检委会委员亲赴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现场道路及周边情况,增强检委会委员对案件定性内心确认,这也充分说明了传统勘验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采集设备包括并不限于:无人机搭载相机、无人机搭载激光雷达、架站式三维激光扫描设备、手持移动三维扫描设备、多目全景相机、照相机。摘自该地区《犯罪现场三维实景勘验技术规范》草拟稿。

  [5]三维点云:计算机用于描述空间或物品表面的三维坐标点的数据集。架站扫描设备会生成多份站点数据,需要用程序执行点云拼接形成完整数据。可用过滤波算法和手动裁剪操作对例如折射、反射、外围多余的点云数据进行剔除。点云本身没有颜色信息,可利用RGB传感器获取的RGB信息赋色。常见的输出格式有.las、.laz、.e57等。摘自该地区《犯罪现场三维实景勘验技术规范》草拟稿。

  [6]三角面片(封装):通过计算机对三维点云文件进行算法封装,获得三角化的网格模型(Triangle Mesh)。封装后的网格模型将大大减少数据存储压力,可用少量的三角网格表达复杂的空间和物品。常见的输出格式有.obj、.ply、.stl、.b3dm、.osgb等。摘自该地区《犯罪现场三维实景勘验技术规范》草拟稿。

  [7]三维数字化建模技术呈现的实景复制证据的形成过程,最常见受意外干扰或人为损害的风险点主要有4种情形:(1)系统故障;(2)软件缺陷;(3)没有得到网络授权;(4)黑客进入系统。

  [8] 参见金雷霆,李红:《论美国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载《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3期第20-27页。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道伯特诉美里尔·道药品公司案中,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创立了采纳科学证据的新规则,即道伯特标准(DAUBERT STANDARD)。该标准为:科学技术和其他专门知识只有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才具有可采性,不一定要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接受。法庭认为,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专家证言进行判断:(1)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可以被重复检验;(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经同行复核或已被公开出版;(3)有关该理论的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是否可以被接受;(4)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是否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

  [9] RobertS.Galvin,How 3D laser scanning systens are changing crime scene documentation in Evidence Technology Magazine[J]. January-February,2021,page18-24.

  [10]参见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20年版,第159页。哈希值是哈希函数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计算机文件中都会存在,有很多不同的算法,每一次对计算机文件的修改都会生成唯一的哈希值,故可有效预防数据被篡改。

  [11]参见樊金英,杜志淳:《跨学科视野下对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3期。非实质性解说,即技术人员的解说内容应当仅限于技术性问题,而不能涉及对证据的相关证明力等实质性问题。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