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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办案方法论初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办案方法论初探”》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地方检察机关

  开展数字检察办案方法论初探

  樊志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对于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数字战略全局和事关检察事业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理念思维没有转变、能力水平有待提高、数据获取存在壁垒等困境。面对数字检察新形势,检察机关应该把握发展方向,聚焦法律监督主责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开展数字检察办案;把握开展方式,坚持一把手工程和业务主导推进数字检察办案,把握具体方法,以小切口切入、发挥基层首创、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等具体方法路径有序落实数字检察办案。

  【关键词】: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 依法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化已成为各行各业转型提升的重要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 “数字中国”,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并将组建国家数据局,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我国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发展机遇、主动应对挑战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为了落实好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了大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这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本文以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数字检察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探索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方法进行了初探。

  一、数字检察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数字检察

  数字检察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落实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从广义上讲,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一切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检察工作全方位、全流程的再造都属于数字检察的范畴;从狭义上讲,是指检察机关以依法能动检察和深化诉源治理理念为指导,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方法和数字技术融合法律监督,在个案办理中梳理规则要素,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建模,发现类案监督线索,进而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完善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对于检察机关融入新时代,融入国家数字战略全局和事关检察事业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现实意义

  一是从时代发展的背景层面看,数字化已经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与之相应的,新型违法犯罪也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比如最高检披露,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数字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了,我们谁都无法回避,谁也无法逃离,现在整个世界都是一个数字化的世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关注、回应数字革命,如果检察工作方式不革命,不与时俱进的话,必然被淘汰。

  二是从国家发展的全局层面看,推进“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数字战略全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党的二十大更是鲜明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数字化改革对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都将发生颠覆性的重塑。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积极适应、投身这场改革,这也是融入国家数字战略全局的必然要求,更是把握检察工作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崭新机遇。

  三是从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层面看,“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质效是检察履职和检察改革的永恒主题,但是多年来,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在监督质效上存在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短板和弱项,法律监督促进治理的力度、广度、深度都受到制约,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如何运用行之有效的手段、路径,才能充分高效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呢?那就是借助数字手段,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化改革具有很强的引领性、整体性和撬动性,具有“一子落而满盘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放大效应”。在数字时代,大数据赋能是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突破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瓶颈,利用数据这个生产要素提升法律监督生产力,推进诉源治理的方法。

  二、开展数字检察办案的主要困境

  (一)理念思维急需转变

  理念是开展数字检察办案的关键。一方面当前一些干警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数字检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或者有错误认识,没有从深化诉源治理,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来认识和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有的认为这是干了行政机关的事,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能,没有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来对待。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认为数字检察工作是信息化部门的事情,对模型和算法想的过于简单和理想化,认为通过算法设计出软件,获取相关的数据就是数字检察办案了,没有认识到数字检察办案更重要的是检察官需要具有数字思维。

  (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是开展数字检察办案的核心。一方面法律监督模型是在个案办理中抽象出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意识,还要有能够在办理个案时能够意识到具有类案情形,并且能够敏锐发现治理问题和监管漏洞,目前这方面我们的干警能力水平有限。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对业务不熟悉,不能将法律特征和算法实现进行有效的转化和融合,并且在实现模型及快速响应上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数据获取存在壁垒

  数据是数字检察办案的基础。通畅的数据共享是实现数据效能的关键,但从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看,数据获取方面存在法律壁垒、观念壁垒和技术壁垒。一是《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了严格的数据收集、储存、处理、共享等规范,数据安全法律制度既增强了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也提高了检察机关获取、利用数据的难度;二是与相关部门对接中,各部门在数据安全方面存有保守心理、安全顾虑、畏惧担责等观念性壁垒,往往使得数据拥有方不能给数据、不敢给数据、不愿给数据;三是在获取数据方面存在获取渠道窄、不能可持续更新数据、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等技术壁垒,造成开展数字检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开展数据治理。

  三、开展数字检察办案的实践路径和方法

  随着数字中国的加快建设,各行各业都在开展数字化改革,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都将发生颠覆性的重塑,检察机关顺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应当把握发展方向,聚焦法律监督主责,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优势,充分应用“侦查、审查、调查”三查手段,持续探索、深化数字检察办案,有效推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 把握发展方向,坚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开展数字检察办案

  数字检察办案就是在个案办理中,依托大数据赋能,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跨越,进而把法律监督工作引向了“系统治理”,“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既是数字检察的工作要求,更是价值追求。

  一方面,各地各条线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中,要坚持深化诉源治理理念为引导,聚焦法律监督主责,在宪法和法律以及监督规则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后,不单单是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也不是要“越俎代庖”,而是立足职能为破解治理难题贡献“高含金量”的检察方案、检察智慧,与有关部门形成治理合力、增强治理效能,将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做成保障“中国之治”的“大文章”。比如内蒙某地在办理个案中发现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还在享受社保待遇,通过大数据建模发现批量问题线索,开展类案监督的同时,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治理,进而建立健全防范查处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按照依法能动检察的要求,在数字检察办案过程中要紧扣服务大局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和公共利益弱项短板,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某一类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的系统治理,为党委政府打好“法治补丁”。比如,内蒙古目前完成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是当前工作的主线,在开展数字检察办案中可以围绕助力五大任务开展,围绕祖国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开展粮食主产区“非粮化”监督、河套塞北粮仓、东北黑土地的保护;围绕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开展矿产资源越界开采、安全生产等法律监督,围绕祖国北疆生态安全保障开展大草原的系统保护和相关补贴的守护等。针对监督发现的社会治理监管漏洞和“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构建多跨场景应用等方式堵塞漏洞、解决问题,不仅促进了系统治理,也极大增强了党委政府的感知度、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相关部门的认同感,有力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二)把握开展方式,坚持以业务主导和一把手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办案

  一是坚持业务主导。业务主导就是要坚持以业务应用为导向。数字检察办案的路径就是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到系统治理,是一线办案人员为主导而探索创造的,是检察官在一线亲历案件办理,在办案中对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制性漏洞进行思考,敏锐发现问题,总结提炼规则,研发监督模型。因此,数字检察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都是体现在案子上,必须坚持业务主导,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

  二是坚持“一把手工程”。数字检察办案是对传统检察工作的重塑性变革,有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了数据,经过大数据筛查、碰撞、挖掘,发现了案件线索,这是开展数字检察办案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下一步还需要通过“侦查、调查、审查”三查手段的充分应用来核实这个线索是否可行,是否真实,才能把线索转化为案件;针对刑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的司法现状,对在“四大检察”中具有监督价值的复合型线索,需要运用三查能力,实行全方位、全要素监督,用“四大检察”融合监督才能实现系统治理,还需要通过与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比如虚假诉讼,是通过民事办案为切入点,但是运用大数据发现线索后,需要通过刑事引导侦查,查获犯罪。比如母亲河黄河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多区域、多部门、多层级,因此,数字检察办案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决定了必须一把手亲自谋、亲自抓才能确保数字检察办案落地落实落细。

  (三)把握方法路径,蹄疾步稳推进数字检察办案落地落实

  一是在层级开展方面,坚持上级统筹与基层首创相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做好总体统筹。开展数字检察办案需要多渠道获取数据、需要异地验证模型的通用性、有些线索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协同行动,因此上级院要做好总体统筹和把握,明确本地区重点任务,做好本地区模型的推广,指导下级院开展工作,同时,要防止一哄而上、为了建模型而建模型,模型建设最终还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为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完善治理体系服务。

  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数字检察工作肇始于基层创新,80%的案件在基层,大要案、类型丰富的案件集中在市级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监督点和业务规则,绝大多数是一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总结提炼的,必须依靠基层、为了基层,从社会治理来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因此模型建设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两级院。

  二是在数据获取方面,坚持唤醒内部沉睡数据与打通外部壁垒数据相结合。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石,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出击的撬杠,要突出共建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岛”,为法律监督插上信息化翅膀。对内要摸清底数,唤醒沉睡数据,比如省级检察院应整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察档案等,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建立纵向覆盖三级院、横向跨越各部门的大数据资源平台,为高质量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助力。还有内部数据应按行政区划逐级返还,允许跨地区、跨条线申请使用已办结案件数据,让数字检察从内部破局等。对外要打通壁垒数据,各级院要在党委及其政法委坚强领导下,逐步拓展外部数据,积极参与党委政法委领导的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如获取政法协同可共享的数据;稳步拓展公共数据,比如12345举报记录、信访、电子政务、社保、企业登记等社会公共数据的使用权限;要突出工作重点,立足社会治理和检察履职,重点集纳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刑拘数据,审判机关的裁判、调解、执行数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处罚等已经做出终结性结论的数据,谨防离开具体监督职能大而全地归集数据而影响重要数据的获取与使用。同时,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数据资源,拓宽资源渠道。

  三是在队伍建设方面,坚持业务骨干与技术人员团队作战相结合。数字检察是对传统检察工作的重塑性变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以往各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因此,在开展数字检察办案中,一方面从业务角度要形成多部门联合行动的融合式监督和多部门业务骨干共同参与一个模型的研发,一个法律监督模型的切入点可能是某一业务,但监督出口可能涉及多个业务,比如内蒙某基层院的在校学生异常卡码法律监督模型,是在办理刑事个案中提炼规则抽象出的模型,但是监督的出口涉及未成人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另一方面从模型研发应用的角度要形成业务骨干与技术人员的团队作战方式,技术人员需要与业务人员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共同研究才能将法律特征与算法进行有效的转化和融合,才能对业务需求快速响应并实现。

  四是在开展方式方面,坚持小切口轻应用与大平台大系统构建相结合。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开展数字检察办案时,应先采取小切口,轻应用,快响应的方式开展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律监督模型是简单模型,只需要单表或者两表关联应用,并且需要数据的种类是相对独立的,只要能获取数据,快速的通过excel或者数据库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筛查、碰撞就可以发现线索。但这样产生的问题是全省或者全市数据不共享,又形成了新的“烟囱”和数据管理安全隐患,并且会造成重复投资,因此,另一方面省级院或者地市级院要同步谋划构建大系统大平台,把全省或者全市的数据统起来,建设统一的数据治理平台和建模平台,为全省或者全市提供服务,并且汇总的数据类型更丰富,数据资源更多,在数字检察办案中才会产生放大、叠加的效果,才能产生聚变效应。

  五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坚持理论指导实践与实践滋养理论相结合。数字检察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推进应用实践的同时,更要重视加强理论研究,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一是在工作中要注重总结经验,系统梳理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价值、路径、发展及成效,用以更好的指导实践;二是编发数字检察办案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数字检察与传统法律监督的模式、手法、手段有着本质区别,要让检察官准确、深入理解,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编制典型案例;三是要加大宣传报道。数字检察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通过宣传来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沟通,是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是群众需要,更是时代需要,要总结好、讲好数字检察故事,不断提升数字检察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结语

  数字时代,未来已来。这是人类文明史上跨越最大的时代,将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颠覆的影响,我们对其的理解、认识甚至突破传统观点都将是漫长而艰难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也必将要适应这个时代,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加快推进,数字检察的建设应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是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契机,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诚然,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受制于数据、模型、算法等方面的现实掣肘,但只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检察中的定位,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结合工作实际,就能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质效,助力实现全社会的良法善治,构建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体系。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