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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9-08-28 16:08:0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主

[法安导读]    澳大利亚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方面有一些具体措施和做法,对深化我国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结合澳大利亚考察学习的经验

  澳大利亚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方面有一些具体措施和做法,对深化我国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结合澳大利亚考察学习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社情,笔者对完善我国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

  一是设置更加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任职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司法人员的履职能力。建议除将品行操守、业务能力和司法经验作为遴选的基本条件外,把是否具有适应高强度工作的抗压能力、是否具有与其他法官检察官平等交流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作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必备条件,并进行必要的测试。此外,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是司法人员履职的必要保证,应对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经历和年龄做出更高标准的限制。

  二是建立分级分类放权的过渡机制。 由于我国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刚刚建立,前期主要是对各级法院检察院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人员进行内部“新旧转换”,导致司法人员之间业务素质和经验能力差距较大,特别是有相当比例的年轻法官检察官在基层一线办案,被赋予很大的决定权,这是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建议实行分级分类授权的过渡机制,区分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年龄阅历和办案能カ,实行分级授权;区分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影响力,实行分类授权。

  三是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配比,确保配置到位。第一,根据不同层级、不同案件类型,研究确定法官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员配置,不必一概而论,但要确保每一位法官检察官都有固定的助理或者书记员;第二,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通过立法方式,建立凡任命法官检察官必须同时配齐辅助人员的制度,以有效解决当前有文件难落实配备不到位的问题;第三,除配备司法助理外,建议为各级法、检“两长”配备行政秘书,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以保障他们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办案,把中央关于院长、检察长办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设立法官检察官退休返聘制度。 退休法官检察官可以返聘从事以下工作:安排到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检察院,缓解办案压カ;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办案周期长、需要抽调人员多的重大案件、专案办案工作等。

  (二)全面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尊荣感和司法威严

  一是设置“藐视法庭罪”。借鉴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法官的职业荣誉。建议在我国刑法和相关诉讼法中设置“藐视法庭罪”,对敢于挑战司法威严,拒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官指令,恶意侮辱法官、证人或公诉人,不适当的录音录像等行为,当事法官可以即刻审判、即席判决,追究当事人藐视法庭的刑事责任,并且当庭收押。 对于恶意夸张内容不实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法院可以发出传票责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庭,如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以及诚挚的道歉,不能消除影响,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二是慎重审判公开。为了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我国审判公开力度不断加大,庭审直播的频率比较高,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负面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当事人以及法官检察官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到威胁,再有就是别有用心者借此恶意侮辱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毁损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形象。建议除非当事人及当事法官检察官全部同意外一律不进行庭审直播,未经法官允许禁止拍照录音录像,可以公开宣判,但不要公开审判。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各地法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大力开展走进社区、走进校园、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法律教育,为民众能够更多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法院和法官提供桥梁纽带,促进民众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对判决的认可和服从。

  (三)完善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一要强化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立法保障。 建议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诉讼法中增加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岗位风险的特别保护规定,如伤害司法人员从重处罚等。建议设立司法人员人身保护令制度,由公安部门为司法人员提供直接保护,高效处置侵害司法人员案件。

  二要有效保护司法人员身份信息安全。 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做法,除涉及房地产事项外,在医院就医、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需要使用实名登记时,允许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任何人要联系法官检察官本人只能通过辅助人员,保证法官检察官的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外泄。 为法官检察官开辟专用通道和停车场,避免法官检察官行程外泄,增加被尾随、威胁伤害的可能。

  三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矛盾激化是导致司法人员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可以最快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幅减少司法人员办案压力,降低矛盾激化和伤害司法人员的可能性。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调解、行政调解效能,发挥仲裁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功用,防止出现久拖未决引发尖锐矛盾。

  (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

  首先严格限定责任追究的范围。遵循“有行为才有责任”原则,法官检察官只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判断或认知不应成为问责对象,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也不应成为启动调查追责的理由。建议立法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有违反法官检察官行为准则或职业道德等行为的,不承担司法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和相关的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要切实发挥上诉审纠偏防错功能,进一步推动上诉审实质化。在澳大利亚,初审一般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二审则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二审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完全重新审理,不管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审的实质化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质上首先最大化地保证了司法公正,使上诉审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也是唯一的途径和保障。 建议修改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改革我国上诉审制度,建立实质审查的二审机制,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边界,使司法人员不受不应有的司法责任追究。

  三要做实惩戒委员会运行机制。 目前,我们各省(区、市)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基本已经组建起来,但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惩戒程序启动难。建议赋予惩戒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交办、督办权,调查权和决定权。 此外,还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建立实名举报、填写同意书和举行听证会等操作性强、具有司法特性的法官检察官惩戒程序,充分保障当事法官检察官的知情权、举证权和辩解权等权利,以便识别错案、厘清责任。

  作者:苗生明、胡春秀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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