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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司法进路

时间:2019-08-06 10:16:11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伴随着数据采集与存储技术的发展,迎着移动互联手段的普及,大数据(Big Date)一词开始走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伴随着数据采集与存储技术的发展,迎着移动互联手段的普及,“大数据”(Big Date)一词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可以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司法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亦是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司法进路

  一、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一)大数据时代的内涵

  什么是大数据?大数据时代又是什么样子?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给出了“大数据”的含义:你的一个习惯动作,你的一次消费行为,你的一份就诊记录……文字、方位、沟通等一切事物都可以量化为数据,不仅人类生产与生活中“有意义”的信息海量产生,“无意义”的数据的膨胀速度也同样惊人。

  其实,早在1980年,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便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便将大数据美称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 ”。对于“大数据”一词,理论界尚未定论,但根据大多数人的观点,可以给“大数据”下一个定义: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或者海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在大数据时代下,人可以成为上帝,可以通过数据汇总与整理,“俯瞰世界中你想知道的任何一面”(),这就是大数据时代最大的魅力,其内涵就在于以数据传输、收集、储存为基础,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与挖掘,并由此获得仅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进而揭示数据背后的规律,科学而有效地预见未来发展。

  大数据之于司法,亦是如此。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取而代之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数据可以告诉你会发生什么。所以,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当今,如何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关注公平正义背后的相关性问题,司法机关将面临严峻考验。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当今时代,信息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下的新型媒体也日益普及,数据信息呈现指数“爆炸式”增长,可以说,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对此,必须从大数据特点中知悉了解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从而更好地探寻司法工作的路径。

  1.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的特点可以概括为“4V”,即: Volume、Variety、Velocity、Value。

  Volume即大量,指的是数据体量特别巨大。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统计,2008年全球产生的数据总量为0.49ZB,到2011年的数据量则高达1.82ZB,意味着全球每人产生200GB以上的数据。而据统计,到2020年全世界所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到当前水平的44倍之多。

  Variety即多样,指的是数据繁而多。一方面,数据来源呈现多元化。互联网技术使得数据日益串联,无遗漏技术则让所有数据都可以从幕后走到台前,我们可以搜集到的数据已是“大冰山”;另一方面,数据类型也是多样的。这不仅表现在以往方便存储的文本为主的结构性数据信息,越来越多的非结构性数据信息也充斥我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比如音频与视频,比如网络博客与网络图片,还比如地理位置信息和历史性的痕迹记忆。

  Velocity即高速,指的是数据处理速度快,时效性强。对于大数据的应用来说,时效性不仅是数据价值的体现,因为数据一旦超过限定时间就成了无效数据;而且这也是大数据“大量”特点的必然要求。试想之,如此海量的数据,没有效率怎么能有效处理之?

  Value即价值,指的是数据价值密度较低。数据价值密度要与数据总量呈反比关系,而大数据之海量如同“混沌”,在大数据中淘宝必然犹如沙里淘金。这绝不夸张,而是大数据时代的真实体现。

  2.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其一,被大数据拥抱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指向未来的时代。已经存有的数据应该属于历史范畴,但大数据时代数据往往折射未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大”,使得我们摆脱传统的随机抽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把全部数据作为样本,然后进行挖掘与透视,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与走势。研究证明,通过大数据和幂律分布分析,人类行为93%是可以预测的,成为“已经发生的未来”。

  其二,被大数据拥抱的时代,还是一个关注相关关系的时代。小数据有小数据的简洁,大数据则有大数据的全面。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基本单位为“数”,迫使我们不必纠结具体数据的精确。既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数据庞杂的混沌世界,信息之大之杂已经超出我们的想象,那么分析数据之时应该更多关注相关性,探寻数据背后的走向,以更好地做出回应。

  其三,被大数据拥抱的时代,更是一个参考型的时代。大数据时代,决策必将日益依靠数据与分析而做出,传统的经验办事并不能有效适用社会治理和商业运作,需要我们时刻关注大数据预测的方向。当然,这种方向只参考答案,并不是最终答案。从这种层面上讲,参考答案的灵活使用也必然成为摆在每一个决策者面前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二、迈进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工作

  大数据正在开启着新的重大的时代转型,我们面临将是大数据为我们创造的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维度的世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不例外,其行动,其思维,其进路都必然深受大数据时代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如何影响司法工作

  1.思维方式上:捕捉现在,预测未来

  第一,瞻前思维,即重视司法数据的分析与挖掘。传统的司法工作,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虽然也关注审判数据与司法统计的分析处理,但数据的采集才是工作的重点。大数据时代,数据将不再匮乏,移动互联技术让一切数据都可以串联起来。所以,在这种数据环境下,瞻前思维必须树立。

  第二,顾后思维,即重视审判数据的共享、使用。随着审判数据和司法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海量数据背后的规律性东西开始呈现。对此,司法机关必须结合审判实际,探寻规律背后的数据隐情,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比如,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修改不合适的法律;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建议,统一裁判标准,落实审判的社会效果;更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为改善工作方式与行政管理方法提供数据支撑,这就是顾后思维。

  2.工作方法上:数据说出未来

  其一,小数据与大数据:抽样代替全体数据。

  在数据收集与处理能力有限的小数据时代,对于审判数据的评估,一般采用随机抽样。虽然在选取数据之时,尽可能保证得出高度接近实际情况的结果,但其准确性仍然不高,并且受采样随机性的制约。另外,采用数据抽样方式,不能满足分类分析的深度需求。深处大数据时代,样本不能局限于随机样本,要扩至全部数据,这样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数据背后的司法需求、民意诉求和审判规律,更好地解决民众最关心的司法难题。

  其二,挖掘与致用:大数据带来明显的效能优势。

  事实证明,大数据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明显的效能优势。微软与谷歌公司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进行大数据实验时发现,大数据条件下的简单运算要比小数据的复杂运算更有效,并且当数据总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带来更加明显的效能优势。这要求,身处大数据时代的司法机关,要尽可能多的搜集数据资料,尽可能多的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尽可能多的将所得信息运用至实际工作。

  其三,实报与精报:提升了相关关系的效率与精度。

  大数据时代,相关性分析运行越来越广泛。伴随着数据量的剧增以及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将相关性运算运用在大数据处理上,这意味着民众对司法信息的要求不仅是实报,还要精报。这样,法院必须推进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审判数据在详实与快、精、准之间找寻一种适度平衡,来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3.司法统计上:不让信息成“孤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工作影响最大的是司法统计。大数据的“大量”决定司法统计工作要面临任务繁重,头绪繁杂,进而导致“数据采集和储量有限”的困境;大数据的“高速”决定司法统计工作必须要解决“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的难题,做到即时更新;大数据的“多样”决定司法统计工作必然要做好多重门路的资料搜集与整理工作;大数据的“价值”必然决定司法统计工作应当更加注重“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和利用”,重视司法统计功能的价值回归,实现以司法统计指导“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目标,不让信息成“孤岛”。

  (二)大数据时代司法机关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司法机关来说,有机遇,更有挑战。“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也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们的生活以及与世界交流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挑战一:理念与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思维如何同步。目前,法院在处理数据的工作思路还停留在传统的数字化时代。一些法院领导没有认识到审判大数据对司法实务的作用,也很少参与数据处理的指导工作,使这项重要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边缘;其他法院干警对这项工作也不放在心上,技术性较差。具体工作中,数据采集还局限在限定的样本之上,数据分析同样局限在传统模式。在数据运用上,常常依靠传统的经验,开展个案化的因果分析,且分析效果并不突出,不能把一些新的情况的影响纳入分析,使处理结果无法适应日益增多的司法工作需求。

  挑战二:信息的处理能力如何提升。信息采集只是利用大数据的开始,信息处理才最为关键。现在很多法院,信息处理“多沿用传统的数据工具盒分析方法,对于多种格式的数据整合力度不够,数学模型等技术创新不足”。比如,很多数据处理只是简单的加减与比对,不仅无法满足司法工作需求,反而容易出现遗漏或者错误。在操作性方面还存有一定不足,比如,数据的处理还依赖人工,工作效率极低。

  挑战三:信息的共享整合程度如何提高。随着法院信息化的建设,法院系统可利用的信息大大增多,但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之间还存有不同程度的信息壁垒。有时候,就因为数据的部分缺失或者无法及时获取,使得分析与研判工作要滞后于实际事态的发展。这很大程度上缘于信息共享机制的落后,进而导致一些完全可以整合的数据资源成为了“孤岛”,与大数据时代的司法需求和时代要求格格不入。

  挑战四:专业人才的匮乏如何破解。大数据时代要求大量专业的系统研发、数据挖掘、应用数学、统计计量、社会心理等方面的人员,但在法院,这方面人员非常匮乏,特别是像笔者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等数据处理工作多由审管办或研究室来负责,但人少事多,专业性较强,导致根本无法有效顾及,或者有心而无力顾及。

  挑战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如何保障。大数据时代虽然将开启数据共享与有效利用的转型时期,但全面的电子监视也带来了个人隐私透明化、相关信息被二次利用等问题,使社会成员身陷数字化的“圆形监狱”。这样,司法机关如何处理信息收集与公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大挑战。

  三、司法机关如何回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是所有司法活动的信息,反映的不仅是司法的规律,也是时代的内涵。在“公正、为民”的司法主线下,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有所突破,要“改变重定性轻定量、重观点轻数据的传统思维模式,做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从而创新司法工作,实现司法工作的华丽转身。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寻进路:

  (一)善思善学,推动思维与理念的转变

  一方面,要通过必要的培训与宣传,转变司法机关领导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要树立“大数据意识”,分析判断问题要立足“样本就是总体”的思路,尽可能利用更多的数据分析实务工作的问题,找寻思路;要树立用数据“说话”的意识,分析问题,解决难题不能仅靠个人经验和主观臆断,要善于利用关联分析的思路,在数学建模与预警分析上大胆尝试;要树立接受误差的意识。要知道大数据的分析并不百分百正确,并且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只是参考答案,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际灵活适用。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积极思考大数据时代到来后面临的各种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学习,不断研究。领导干部要带头,不断学习,共同研究,不断提高驾驭能力和领导能力;其他工作人员要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司法大数据搜集、分析的质量保证工作,实现“以经验性、模糊化管理向数字化、精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转变”。

  (二)学以致用,提升大数据利用能力

  利用大数据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整理与加工,实现大数据的增值,所以必须要提升大数据的利用水平。第一,针对数据的存储,要改变目前各自存放的现状,要积极构建法院内网系统为依托,统筹管理的集中存放平台,确保数据存放既安全,又能灵活调用。第二,针对科研力量的不足,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科技力量,并探索与第三方科研机构或者企业合作模式,通过“司法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升科研能力;第三,针对司法统计的不足,要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使数据信息更加科学、实用。

  (三)构建大数据共享机制与平台

  其一,要从顶层设计着手,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法院大数据发展规划,明确具体任务和发展计划。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根据不同庭室工作制定相应管理机制,根据需求紧迫程度制定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使大数据共享机制长效化、制度化。要整体推进与部署,既要抓早,又要抓牢,加强对边远地区法院信息化的支持与引导,实现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工程建设的“全面开花”。

  其二,扩大数据整合的覆盖面。一要打破法院内部部门和地域的限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更大范围的审判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二要强化与社会数据的共享。目前,法院工作的面对“案多人少”困境,若将更多人安排在司法统计部门,可能性不大,所以就需要构建覆盖面更广的信息共享平台。比如可以加强与其他机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比如可以通过购买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整理工作等。

  (四)强化专门人才的培养与保障

  一是人才培养。一方面要加强人才引进。在法院招录人员时,可要严把专业关,通过专业考核和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考核,保证引入合适人才;同时,创新用人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用人形式,使专业强即使学历低的人也能进入数据开发岗位。另一方面,要做好单位自身人员培养工作。目前,法院数据开发人员虽不多,但可塑性较好,要加大他们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的培养,开展各式培训与交流工作,使其二次发光。

  二是人才保障。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院专业数据分析运用技术团队,必须双管齐下,不仅要给予专业团队充足的助理配备、资金支持和设备装配,使他们在硬件上不落伍,而且要加强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使技术过硬、思想过关,切实安全、有效地挖掘大数据的最大效能。

  (五)防范与保护

  一要靠制度落实。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合力创造不造假、不泄密的工作氛围;同时,加强相关制度机制的建设,研究制定新制度、新规定,防范大数据被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二要运用各种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在信息处理和信息存储方面的独特优势,彻底堵住数据造假和泄密的漏洞,让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无空可钻、无机可乘。

  (六)规制与惩处

  对于违规泄露大数据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要加强司法公开与内外监督,让审判大数据在阳光下发布;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力量,使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让审判大数据统计中的“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让“隐形数据”浮出水面。二要加强治理,及时问责。对于数据统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渎职失职”,要坚决处理,切实堵住暗箱操作和渎职操控的漏洞。同时,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使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底、落实到实。

  结 语

  无论是智慧法院建设,还是倡导的互联网思维,都是司法机关应对大数据时代最好的解读,也是对身处基层法院的我们最大的信号。宏观层面讲,司法机关必须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为理念,建立“一盘棋”的管理机制,完善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工作;微观层面说,每一位司法参与者必须转变观念,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学习,深入研究,尊重数据,运用数据,提高驾驭大数据的能力。身处大数据时代,司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要在海量的大数据世界中抽丝剥茧,淘出大数据中最有价值的“金”,以此把握民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顺势而起,回应民意,这也是我们的最大初衷。

  作者:吴佳斌、王新亮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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