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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公益诉讼检察方案

时间:2021-03-01 17:26:55   来源:安徽检察公众号

[法安导读]  安徽检察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公益诉讼检察方案

  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强化检察办案、深化联动协作、优化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长江经济带一批突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问题整改,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安徽检察方案。

  1、让绿水青山带笑颜

  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围绕长江、淮河、巢湖、大别山、黄山及女山湖、升金湖等开展区域特色专项,形成省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大格局。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摸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问题线索5305条,公益诉讼立案2927件,履行诉前程序2474件,提起诉讼499件,在江淮大地掀起了一场场“生态检察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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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检察院召开“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紧盯水污染问题

  聚焦影响群众生活的城市黑臭水体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2020年以来办理相关案件493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检察建议432份,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水源地179处,督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5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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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检察院与六安市检察院签署水源地保护协作机制

  ——2020年夏天,明光市检察院接群众反映某乡镇自来水厂水质浑浊。明光市检察机关立即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镇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自来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发现水体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院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职责。经过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群众又饮上了干净、放心的自来水。

  ——歙县检察院对新安江水源地附件养殖场进行摸排,发出检察建议5份,督促关停或搬迁养殖场5家。

  ——阜阳市检察院针对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排放铅含量超标废水污染环境问题,立案4件,将多名违法行为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修复被污染水体所产生的费用617550元,受到附近群众一致点赞。

  紧盯固废污染顽疾

  ——清理转运印染污泥1900余吨、清理被污染土壤5800余吨、向违法行为人主张环境修复费用2600余万元。这是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普通跨省倾倒污染物案件的相关情况。

  类似上述这样的案件,全省检察机关一年要办200余件。2020年以来,针对固废污染问题,立案287件,发出检察建议222份,提起诉讼16件,督促清理固体废物1.2万吨。

  跨省倾倒固废问题始终是固废污染治理的顽疾,全省检察机关始终紧盯不放。

  ——朱某苗与妻子郭某是颍上县刘集乡的一对普通农民,日常除种点田地外,也捡拾一些废品出售,日子虽平淡但也踏实。2019年6月底的一天,经人介绍,朱某苗遇到了“好心人”韩某。韩某答应免费赠送给老朱100来只塑料桶,桶里还有些没用的材料,由老朱自行处理。老朱夫妇一下子得到这么多塑料桶,十分高兴,就用车辆将这些桶运回了家,并将桶内的“不明”物质在自家玉米地及周围掩埋或倾倒。后因倾倒物产生严重异味,被当地群众举报。后经查实,朱某苗夫妇倾倒的不明物质系江西某化工公司违法跨省转运处置的含汞和多氯联苯的危险废物。尽管该化工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倾倒废物造成的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阜阳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以支持起诉方式指导环保部门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终促成该化工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2082余万元。

  ——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江安徽段“1·29”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由四级检察院同步微博直播,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新浪微博上该案件阅读量已突破3亿,网友参与讨论达52.1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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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芜湖“1·29”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

  守护好长江流域宝贵自然资源

  长江干流及各支流拥有丰富的河砂资源,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河砂的开采事宜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常常不经许可偷采河砂。非法采砂不仅会给周围水体带来污染,造成鱼类等水生资源受损,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会导致河床严重下切,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和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向违法行为人主张自然资源破坏的赔偿和修复责任,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遏制非法采砂乱象。

  ——自2010年开始,吴某等6人共同出资购无船籍登记的采砂船两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黑沙洲附近长江段非法开采江砂,累计开采江砂价值达382万元。经专业机构评估,吴某等的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147356.39m³,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需费用4269770元,同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1450元,两项共计4301220元。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在对6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吴某等6人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01220元,判决同时要求6人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针对类似非法采矿行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5件,为国家挽回矿产资源损失超过2010万元。

  2、一个问题都不放过

  “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讲话中的一句话。这句话让安徽检察人有了更加真切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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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淮七市检察机关召开服务保障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专项检察监督联席会议

  省检察院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安徽段相关问题,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合计1747个问题,线索录入100%,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100%立案,立案后100%跟进,督促整改完成率超过95%。这是关于安徽省检察机关针对中央和省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及中央环保督察等披露的“23+80+N”个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一组数字。简单的数字背后,是全省检察机关为实现“一江碧水向东流”而付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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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在龙泉山进行土壤污染情况现场检测

  ——合肥市龙泉山垃圾填埋场,是处理合肥市区及肥东生活垃圾的主要场所,日处理生活垃圾达2454吨,配套废水处理站每天出水1050吨,应急处理设施每天出水约200吨。2019年8月22日,中央环保督查整改办公室发现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场部分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入附近水塘,造成附近水质严重超标。问题披露后,最高检、安徽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合肥市和肥东县两级检察机关立即对该案立案审查,详细核实相关情况。2020年4月23日,合肥市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有关监管部门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落实整改任务。检察建议发出后,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目前,龙泉山修复工程按计划有序推进,龙泉山附近地区生态环境已基本恢复原貌。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位于铜陵市的一家化工企业,于1987年11月建成投产,企业生产的附产品磷石膏长期堆积,形成面积18.6公顷、高度20-30米的堆场,距离长江不足200米,给长江水质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该问题被中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后,检察机关即作为公益诉讼立案。2019年9月5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亲临现场督办。立案后,省检察院及铜陵市两级检察院成立办案专班,每月调度,每周跟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环保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多措并举消纳库存磷石膏,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截止目前,共督促消纳库存磷石膏406万吨,消纳比例达75.32%。

  3、数罟不入洿池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中央决定在长江实施十年禁捕。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重大决策落地落实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同时督促农业农村、渔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尽职履责,为长江禁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去年11月,沿江五市召开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部署开展长江船舶污染暨长江禁渔专项监督活动,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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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江五市检察机关召开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推进会

  让“禁渔”增威慑。长江禁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8件348人,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432条,立案371件,向渔业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5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4起,检察公益诉讼成为“禁渔令”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

  ——2020年1月至5月,邓某某等29人,在明知巢湖实施全面禁渔,且部分人员已书面承诺自愿退捕转产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地笼网、刀鱼网、GPS等工具在巢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魏某某、程某某等4人收购后出售谋利,共计捕捞白米虾、毛草鱼等水产品48000余斤,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巢湖市检察院及时介入,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邓某某等3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0万余元。该案在“禁渔令”发布后不久案发,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以“放鱼”促增殖。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违法行为人及行政机关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各地合计放流各类幼鱼7000余万尾。

  ——去年8月1日,葛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潜河内捕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计304条。经专业机构评估认为,葛某采用灭绝式电捕鱼手段捕鱼,造成生物多样性下降,水生态系统局部区域结构和功能被破坏,死亡生物使水体在一定阶段被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7927.7元。为及时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经潜山市检察院引导,葛某同意在潜山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增殖放流1351尾成鱼及87750尾鱼苗,受损渔业资源得到及时修补。

  让“护鱼”成自觉。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开展禁渔普法宣传,有效凝聚禁渔护鱼的社会共识。

  ——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协调法院将庭审地点放在案发地所属村委会,邀请附近群众旁听,并通过微博图文同步直播,获网民点赞8万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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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出席完两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后,会同司法警察来到案发区域“回头看”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这一先贤孟子提出的主张,正在长江流域得到实践。

  4、不断扩大的“朋友圈”

  ——去年夏季,池州市检察院联合市河长办工作人员对长江(池州段)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进行现场勘察。

  ——2月5日上午,阜阳市检察院干警与阜阳市水利局干部在沙颍河开展联合巡河。

  ——滁州市检察院在市“河长办”设检察官工作站。黄山市检察院成立生态巡回检察室和新安江生态公益诉讼检察室。

  去年,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签署《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保护协作配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与省河长办签署《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截止目前,全省16个市级检察院均与地方河长办等建立了协作机制,落实落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工作措施。“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确立。通过该协作机制,各地行政机关主动移送问题线索1200余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磋商率达100%,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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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意见

  不仅在省内开展协作,各地依托流域保护机制,不断扩大省外“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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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检察院与杭州市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

  ——黄山市检察院与杭州市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

  ——全椒县检察院牵头邀请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等七家检察机关会签《关于滁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的意见》。

  ——五河县检察院与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两河一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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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皖七地会签《关于滁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的意见》

  积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与苏、鲁、豫、浙、沪等省市密切配合,开展司法协作30余次,积极构建长江、淮河、新安江、环太湖流域跨省协作新模式,共同保护相邻水生态环境,有效推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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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

  ——江苏溧阳市检察院在办理天目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时,查出污染源来自安徽省广德市矿山,广德市检察院遂帮助溧阳检察院联系广德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办案协助,促进了案件成功办理。

  ——安徽省检察院与江苏省检察院建立关于环石臼湖、洪泽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省级区划管辖协作意见,进一步畅通跨省界断面水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路径。

  5、以过硬的检察担当保障《长江保护法》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守护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3月1日至5日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集中普法宣传周活动,向社会深入宣传该法的时代背景和重点内容,提高该部法律的知晓率和影响力,进一步凝聚长江大保护的社会共识。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还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

  着力抓协作,提升工作合力。强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办案中就一些普遍性、行业性问题提出工作性检察建议。强化与邻近地区检察机关在水资源保护、固废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个案协作,推动区域系统化治理。

  着力抓办案,强化法律威慑。进一步加大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向违法行为人积极主张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等费用,提高违法成本。注重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助推长江流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部署开展长江十年禁渔、船舶污染等特色专项监督活动。

  着力抓修复,确保办案实效。主动对接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积极助力长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协同、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整改措施。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最大程度降低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

  着力抓统筹,延伸工作触角。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与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沿江文物保护等工作相结合,以公益保护为连接点,系统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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