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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探路到跃腾:智慧检务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融合之道

时间:2019-08-12 13:34:08   来源:

[法安导读]    摘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在检力配置上给予大力支持。本文中,作者结合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至全面推行的相关案例,以及

  摘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在检力配置上给予大力支持。本文中,作者结合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至全面推行的相关案例,以及重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现状,对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的科技掣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解决应对之策,并对此项工作的未来描绘了智慧化展望。

从探路到跃腾:智慧检务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融合之道

  关键词:公益诉讼 智慧检务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科技保障现状与需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授权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各级检察院都在检力配置上给予了大力支持。除了补充办案人员,配备必要办案设备,部分检察院还购置了无人机用于公益诉讼办案。但是,从智慧检务的要求上看,目前的配置是远远不够的。

  如“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因上海千余吨垃圾跨省倾倒在自家“地盘”而将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告上法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讨要治污费。虽然公益诉讼工作试点期间的这次直接追诉异地行政机关值得喝彩,但是无锡的案例能否适用于其他地方值得怀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无锡地方的特殊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执法机关能很快响应,并且能够迅速做出决断。但是对于很多其他地方检察机关来说,在诉讼能力和诉讼资源上可能难以跟这些污染企业和垃圾输出地行政机构进行抗衡。如重庆部分基层检察院在介入非法排污的案件时,就常遇到尴尬:由于查办案件人手不足,加上违法企业的排污手段又非常隐蔽,所以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和有效控制非法排污者。往往非法排污者已经连续排污多次,长达数月了,才接到群众举报,抓住一次现行。未能当场抓住的污染事实,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存在证明困难。

  又如2018年7月,“长生问题疫苗案”引爆舆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部署,依法介入“长生疫苗”事件。广州、山西、河南、宁夏、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也纷纷采取行动,对当地的疫苗安全进行监督。可以预测该系列案在办理过程中将遇到不少困难:疫苗受害者动辄十几万,对受害者受害情况的全面取证调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疫苗的生产企业及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声称部分不合格产品只是效力欠佳、无害,甚至有一定的免疫效果,检察机关依靠自身能力能否验证这一说法?检察人员中有没有药品领域专业人才能够监督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是否履职到位?事件中,群众们依然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查惩腐败,如何有效的向群众讲解检察机关目前的新的工作职能?

  智慧检务建设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是检察工作的新起点。检察公益诉讼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新的增长点。将新起点,用在新增长点上,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智慧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战斗力,非常必要。

  二、掣肘检察公益诉讼的技术困境

  (一)线索发现能力有限,缺乏及时高效的联动预警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线索来源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具体规定,均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那么,人民检察院只能从内部业务部门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吗?如若这样,不仅滞后,而且监督的范围也显然不够。所以笔者认为这里的“履行职责中发现”应当做广义理解,“履职”应当是介入调查后的“履职”,而非履行其他检察业务职能。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来源除了检察机关履行其他检察职能时自主发现,主要还有2种方式:行政职能部门移送;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相比检察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手段更多,监督对象直接,发现问题会比检察机关及时,事实上他们也掌握了大量公益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如果能与之良性合作,可以共同推进公益。然而,当公益受损是源于行政机关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时候,就不能期待被监督对象主动配合。由于目前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知晓度不够,来之群众直接举报的线索也非常稀少。

  (二)办公智能化不够,缺乏应对海量数据的处置手段。以重庆为例,各基层检察机关专职从事公益诉讼的人员最多的一个院才5人,很检察公益诉讼干警都是兼职。而与之相对的,公益受损受害方往往范围广,不易计量。如问题疫苗案有数以十万记的受害者,仅靠个位数的人力,没有智能支援的话,调查要么笼统粗犷,要么就无法应对。

  (三)调查措施有限,缺乏高级智能设备以及熟练使用设备的人才。目前,检察机关缺乏强制手段,取证方式以询问证人和自行调查勘验为主。部分检察院购置了无人机用于调查勘验取证,但由于技术人才的欠缺,一些院的无人机购置后成为摆设;一些院只能将无人机用于基本的遥控拍照,无法进行后期数据演算处理。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化工企业往往采取偷埋暗管等隐蔽方式违规排污。要核实企业有没有这样的行为,检察机关并不能贸然强行进入厂区检查。江边出现的排污口到底来自哪家企业,这时候也许得智能机器人发挥作用。而当前真正要将高级智能设备的功能发挥到位,目前主要还是靠购买专业公司外包服务。

  (四)鉴定能力有限,目前鉴定机构独立性不够且鉴定费用昂贵。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鉴定问题来说,以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办法(暂行)》为例,鉴定费用从30000元的基础费用起步再按损害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2018年1-7月,重庆市各级检察院立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共计400余件,鉴定费用是不小的负担。另外,重庆市公布的首批《重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鉴定和监测机构名录》里面,检察机关可以倚靠解决相关专业性技术问题的机构,要么是行政职能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要么需要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才能获得合法身份。当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检察机关依托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的履职监督效果就可能打折扣。

  (五)推广能力有限,难以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问题疫苗案”引爆舆论后,相关检察部门在高检院指导下介入,从群众的留言看出,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呼声依然是惩治贪官污吏。实质上,检察机关曾经的这一职能,现已属于监察委。如果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知晓程度不够,那么,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就不能扩大,具体调查工作中也会缺乏群众的支持。

  三、智慧检务与检察公益诉讼深度融合的策略思考

  现代科技应用迈出一小步,刑事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智慧检务 ”工程充分运用到检察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超前规划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做到与检察公益诉讼深度融合。抓好数据基础,充分把握与利用好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合作、共享累积的办案数据。加强软件建设,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收集、筛选需求的有效应对。从线索、取证等方面以点带面,统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智慧检务建设的开展。

  (二)升级检务办案系统,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需求导向是抓手,“智慧检务”的“智慧”二字,要在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契合中体现。要高度重视科技信息化建设在检察工作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实务,建设实用、好用、耐用的检务平台,提升案件初查、取证、审查、审批等办案环节效率,要让懂业务的资深检察人员也深入参与到检务办案系统的建设当中去。

  (三)引进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着力加强大数据知识培训,强化全体人员的大数据思维意识。在重点监督领域引进人脸识别、无人机、智能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掌握、研发核心技术。聘请专家为顾问、教官,搭建技术人才实训基地,狠抓检察公益诉讼技术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检察机关自己的高级技术人才团队。

  (四)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公益损害的鉴定、勘验、智能检测。建议建立与行政职能部门和基层检察机关相对独立的公益损害鉴定机构,专门从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取证难度较大的勘验、鉴定、智能检测等工作。机构由最高检垂直领导,人民法院对其资质予以认可,由国家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五)强化互联网公益诉讼检务公开与服务。推广公益诉讼智慧服务,让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从“网上公开”“掌上公开”向“智慧检务”大步跃进。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旨在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去年底上线了全国首个智慧检务辅助系统,该类系统可融合进更多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服务功能,让现代科技为司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四、检察公益诉讼智慧化良性发展的未来展望

  发现案件方面,凡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要的领域,实现AI信息监控全覆盖,一旦出现数据异常,AI马上把各种可能性做好分析,存在成案可能的线索发送检察官。因为各行业条线数据均由AI监控,并共用信息数据中枢,行政职能部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行政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壁垒被打破了。问题发现的滞后也没有了。不管是郊外蔬菜还是刚出厂的药品,相关数据都即时提交到数据云里面,AI不间断地进行自动智能分析,发现问题。

  办理案件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办案的人力需求极大缩小,基本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没有用武之地了。多余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后,检察机关留下2类人——大量技术人员和少量检察官。检察官需要什么东西,请AI运行处理一下即可;没有的话,请技术人员加上新的程序代码做出结论;此外,技术人员只需看守着人工智能的运行,做好系统维护,防止系统bug或病毒入侵。

  当然,上述这些可能过于乐观,都得在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到达一定水平后才能实现。笔者认为,既然我们的国家可以在短短几十年间浓缩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历程,自然也可以对未来技术发展的速度做出更乐观的预测。

  一语概之,希望有那么一天,检察公益诉讼用“智能”两个字克服了人力所不及,而科技,协助检察官完成了一切,彻底解决了事关最广大老百姓利益的问题。

作者:黎琳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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