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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在服务审判中的作用及前景 —“人工智能法官助理”的构建与畅想

时间:2019-08-01 15:34:00   来源:温岭法院办公室

[法安导读]    信息技术和司法改革被称为中国法院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没有信息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也就不可

  信息技术和司法改革被称为中国法院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没有信息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现代化。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全面推行,每个员额法官必然面临较之前办理更多的案件,同时,网络高速发展,民众对“阳光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能够大量取代人工劳动的“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将成为一个必然。本文试图从人工智能的内涵及外延、人工智能之于审判领域的实践应用出发,分析人工智能服务审判领域的前景和可行性,构建一个能全方位服务于审判的“人工智能法官助理”体系。(全文共7468字)

浅析人工智能在服务审判中的作用及前景 —“人工智能法官助理”的构建与畅想

  主要创新观点:

  目前就“人工智能”服务于审判领域的理论研究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从科学技术层面阐述“人工智能”服务于审判的可行性,另一类则是从制度层面分析如何使“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应用更具规范性和可控性。本文以一个基层法官的视角,结合平时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人工智能”这一晦涩的理论融合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了构建“人工智能法官助理”体系,畅想“人工智能”在审前、审中、审后所能发挥的作用,源于实际又具有一定的科技前沿性。

  以下正文:

  在20世纪60年代,有科学家曾经预测,电脑将有一天能够预测司法判决的结果。而现在,一项英美科学家的开创性研究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确实可以用来预测法院裁判结果了。科学家将近600件人权诉讼案的资料输入这款机器人的程序中,其判案结果和人工判案结果的一致率达79%。也就是说,未来,法官不仅要担心自己的工作会被机器人抢走,普通民众还要担心自己会被机器人送进监狱。或许一切皆有可能。但幸好,可以肯定的是,机器人大法官绝无可能。人工智能服务于审判领域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先进的技术和更加国际化的视野,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深入研究、联通、共享和应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而不是让机器人取代法官当庭裁判。让人类做人类擅长的事,让机器做机器擅长的事。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使双方的潜力发挥最大效益。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和外延

  (一)什么是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一词最早是在1956 年被提出。关于人工智能的一个比较流行的定义,也是该领域较早的定义,是由约翰·麦卡锡 在1956年的达特矛斯会议上提出的:人工智能就是要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就像是人所表现出的智能行为一样。

  著名的美国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尼尔逊教授对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科学。”而另一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

  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是一种现代的高效的方法。

  (二)审判领域的人工智能

  作为一种现代的高效的方法,自出现以来,人工智能便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大量的职业也逐步被机器所取代成为历史。作为法律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转向运用人工智能,用以完成海量法律数据工作。

  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出来的一种规则,只是复杂了一点,并且其中掺杂了一部分人类的价值判断在其中。计算机是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不会受贿,继续研发甚至能比读心者更细致准确的分析人类的表情、动作等。也就是说,它不缺乏表象判断力,它可以更广博的分析案例,忠实于法律和指导案例。它的效率更是人类所不能比拟的,不仅通过技术控制可以防止出现重大失误,也可以通过上诉机制防止误判。

  利用信息系统和智能化服务,实现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实现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推进电子卷宗、诉讼材料等自动生成;研发庭审语音识别系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官办案,并能极大提升审判效率;建成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创新审判管理,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督、全程留痕,促进司法廉洁。这些,都可以由人工智能带来。

  二、人工智能之于审判领域的应用

  正是考虑到人工智能在审判领域有着很强的应用性,各地都在尝试着引进各种人工智能辅助审判。

  (一)北京高院的“睿法官”

  “睿法官”系统依托北京法院智汇云,立足于法官办案的核心需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通过智能机器学习、多维度数据支持、全流程数据服务,实现为案情“画像”,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支持。

  该系统主要针对二审案件,当案件进入到二审审理阶段后,“睿法官”会自动对案情初步“画像”,为法官提供该案件的前审案件情况、案件当事人涉及的相关案件情况、全市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法官本人曾办理过的此类案件情况等智能分析内容等。同时,“睿法官”对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先期进行分析,采集案件的多元信息,识别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相关要素及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如:被害人受伤的部位为面部,受伤程度为重伤,当事人上诉理由为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认为被害人受伤程度未达到重伤等信息。

  法官接到案件就可以结合上述信息及案情,对识别出来的案情要素进行认定、不认定、待定的初步判断。在庭前准备阶段,“睿法官 ”还会自动梳理出待审事实,生成庭审提纲,并推送到庭审系统中,方便法官庭审时借鉴。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提纲和庭审笔录,“睿法官”会对案情要素进行进一步提取,根据法官进一步认定的内容,给其推送更为精准的相似案例、裁判尺度、法律法规等服务,最终帮助法官完成裁判文书撰写。

  (二)苏州中院的“智慧审判新模式”

  为破解人少案多矛盾,苏州中院启动智慧审判试点,该模式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为核心,通过引入国内智能语音领军企业科大讯飞,将人工智能引入庭审环节。同时,联合相关单位研发了“诉讼材料收发中心管理系统”、“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云柜系统”、“智慧办案系统”和“电子质证系统”,构建了智慧审判一体化集成解决方案。

  通过运用人工智能,使庭审语音转换成文字,经庭审实际应用,笔录完整度达到100%,个案学习后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语音识别正确率超过95%,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集成解决方案上线后,苏州中院实现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革新了庭审及办公文字录入方式,开发了电子质证系统,重构诉讼材料数字化传递流程,做到了“全流程介入、全主体覆盖、全过程智能、全信息公开、全节点留痕”,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群众需求、服务司法管理。

  (三)贵州高院的“执行阿尔法GO”

  贵州高院的“执行阿尔法GO”是一个拥有自主学习能力、能够辅助法官办案的“执行大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它由执行智库+资深法官库+机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等功能组成,运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将各个系统进行深度融合,形成独具特色的、具有自主学习能力、通过大数据辅助执行法官决策的系统。

  当执行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执行阿尔法GO”可以自动从执行智库调用类似案例和专家指导意见,生成可供选择的二个以上执行方案推送给法官,执行案件的37个流程节点都可以实现案例、法律法规、执行工作规范、专家建议、视频等信息的自动推送,实现智能服务,从而帮助法官快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执行效率。

  三、“人工智能法官助理”的前景分析

  未来,人工智能如何发展演变到什么程度,仍未可知。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计算机具备帮助人类延伸人类的能力,尤其是辅助审判方面具有极大的作为。

  (一)彻底告别人工统计时代

  司法统计是法院的日常工作。每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大会报告工作时,都会涉及大量司法数据。过去,司法统计一直采用人工模式。最高法建成的数据集中管理平台首次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审判态势实时生成,实现了延续近70年的人工司法统计模式向全自动司法统计模式的转变。

  从理论上讲,目前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所归纳的数据只要与司法统计的准确性达到一个量级,司法统计完全可以应用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自动收集生成的数据,从而形成136张司法统计报表。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期待,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中国法院将彻底告别人工统计时代,完全进入大数据自动统计、自动生成统计报表时代。

  (二)高效服务于司法研究

  在司法研究方面,完成一份专题研究报告,往往需要派人赶赴多省,开展专项调研,最少需要半年时间。但随着司法大数据资源的深度引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也为司法研究提供了便利。

  例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评估,就是人工智能服务于司法研究的一个典型事例。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施行效果如何?有哪些规定可以为今后立法提供借鉴?最高法通过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汇聚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31.79万份,其中发现,6.6万份文书引用了此司法解释,占比为20.74%。这些数字有力地说明了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为相关法律制定提供了参考。

  我们完全可以期待,通过不断充实完善数据平台,只要输入自定义条件,人工智能可以即时生成专项分析报告,为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提供有效支撑。

  (三)大幅度提高审判效率

  人工智能可以方便快捷的处理大量数据,快速整合资源,这些都毋容置疑。事实上,它还能实质性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

  例如,类案的批量处理。这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尤其重要。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实大概有50%到6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是在处理同类型的案件,如果类案批量处理的方法被挖掘出来,并且被互联网化,就会大大提高基层法官的工作效率。

  再例如,对案例精要的检索。在实践中,法官们会碰到很多个性化的疑难案例,但其实,这类案子至少有一半以上是能够找到先例的,其他法院很可能曾经处理过类似这样的案件。但问题是,案件浩如烟海,就算能找到很多可能的类案,要把这些案件都通读一遍,再来判断是否跟目前办理的这个案件类似,是一件极为劳力劳心的事情。如果人工智能可以代为归纳提要,将可以节省法官阅读案例的时间精力,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四)机器人保证审判精确度

  法院一直在强调同案同判,这是完全正确的抓办案质量的好思路,但问题是,每个法院每天都在处理大量案件,而且随着主审法官制的推行,不再有审判长联席会,副庭长、庭长审批这样的对整个业务庭曾经办理过的案件十分了解的人来把关的程序了,加上目前法官的法学素养参差不齐,部分法官的办案效率较低,这对同案同判是极大的考验。但我们可以假设,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和模拟,让计算机帮助法官作出“客观”的结论。

  事实上早在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就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软件系统,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程序中,计算机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量刑结果可以精确到日,从而实现了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

  人工智能技术想方设法让机器更像人,而我们想方设法让人更像机器。因为公众对审判质量的高要求需要法官们的判决结果越来越精确。

  四、构建一站式“人工智能法官助理”体系

  所谓“人工智能法官助理”体系,就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在立案、庭审、判决、归档以及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中,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智能辅助系统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从而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高效公正助力立案环节

  受理立案是法院对外的第一道关卡,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官,这都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是,随着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极大的方便当事人立案的同时,也导致了案件井喷,大多数基层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排期都到了两个月以后。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立案大厅里排起长队的情形,当事人抱怨登记立案依然很繁琐的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也倍感压力。无论是信息登记、资料整理还是文书送达,都牵扯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因此,在立案环节引入“人工智能”,建立诉讼服务自助终端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接访、诉讼卷宗数字化等一系列庭审前准备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互联网站的“网上立案”栏目提交申请立案有关的文书和材料,立案法官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后即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在收到“可以立案”的通知后,再到法院办理缴费、确认立案材料手续,一次性办理完所有立案手续,不必为立案材料不全多次往返法院。在诉讼服务自助终端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刷身份证或者输入验证码信息,方便快捷的了解自己案件的开庭时间、审理法官、裁判文书等相关信息。添加视频和语音功能,还能实现视频通话和语音留言,法院和法官可以实时接收到当事人的反馈信息。

  诉讼服务自助终端系统还可以与律师服务平台绑定,为律师提供材料提交、缴纳诉费、获取案号等“一条龙”服务,做到“足不出所完成立案”。甚至可以开通网上阅卷、网上申请延期开庭、诉讼保全、调查令等功能,实现网上质证、网上调解。

  此外,利用邮箱、短信、微信甚至远程视频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利用远程技术打通涉诉涉访群众与各级法院接访领导的沟通渠道,达到“面对面”交流的目的,从而有效提高送达效率,降低信访人上访成本,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全程服务庭审办案环节

  庭审作为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过程的公正、详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裁决,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度。但因为书记员录入速度慢,庭审效率很难得到提升,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同时提升司法透明度,便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2010年最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就要求对庭审过程进行全面的录音录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最近,最高院颁布实施了新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的标准、功能、作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庭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全面确保庭审过程公开透明的同时,也对庭审笔录的生成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此,新的《庭审录音录像规定》基于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同步转换生成文字记录”的要求,即“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内安装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从人工笔头记录到人工电脑输入,再到机器自动输入;从传统法庭到科技法庭,再到智慧法庭,科技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人力的极大解放。

  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官助理”将具备完美的人工智能语音识别、庭审语音实时转录等功能,并能利用语音分析技术,最终形成庭审笔录。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地域口音通过机器自我学习,实现智能庭审过程中法言法语的有效识别。声纹识别系统可以智能化区分原告、被告、审判员,实现角色自动标注,使笔录文本与说话人身份相绑定。利用语义分析技术辅助人工适时修订真实还原庭审现场,原原本本生成庭审笔录,解决庭审效率瓶颈。

  (三)帮助生成参考性裁判文书

  “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而理想状态的“人工智能法官助理”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主要包括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大数据”优秀裁判文书库以及电子签章及打印系统。

  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法官只需要导入案件庭审笔录,即可自动提取当事人、诉辩情况、诉请部分等信息要素。系统根据法官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意见,提供常见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供法官作为文书制作的基础,自动生成参考性裁判文书。文书生成时还会与审判流程信息、庭审笔录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差异加以提醒。

  自动生成的文书格式完整、条理清晰,整合了诉讼费计算器、期限计算器等办案工具,不会遗漏证据、当事人信息等琐碎内容,省去了法官查阅笔录、法条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效率。与优秀裁判文书库对接,还可以随时查阅其他同类型典型判例的裁判理由,并借鉴其说理思路,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拓展法律视野,从而使判决书的质量得到提升。

  电子签章与打印系统。在裁判文书生成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局域网发出打印指令,即可统一纳入法院文印系统打印工作序列,实现打印、盖章、加密、归档一步到位,将使法院告别判决书加盖实体院印的历史,彻底消除使用实体院印耗费人力大、等待时间长,用章规范难、存在泄密风险等问题。

  (四)“大数据”管理促进“阳光司法”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工程,充分发挥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并根据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这是新时代“阳光司法”的要求。

  目前,人工智能以及网络科技已经实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最重要的技术保障。人工智能在审判领域的运用极大的调动了广大法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热情,促进了法官思维方式、办案理念的转变和综合素质的稳步提高。

  为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资源对审判执行业务的支持,推进“阳光司法”,“人工智能法官助理”体系可以以案件为中心,多维度整合审判关联信息,可以将案件的前审后续、当事人涉诉情况、征信情况、法条适用情况、类案量刑情况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为案件审理提供一体化支持。这对于法官掌握审理案件当事人的涉诉情况,评估虚假诉讼、关联诉讼以及当事人信用等具有重要作用,为法官提供更为丰富、全面的审判信息支持。与此同时,相关信息的公开也将更及时、更全面,从而倒逼法官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说理水平。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未来技术的走向着实很难预测,但是通过开发相关技术将其应用于司法审判,无疑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但并非让机器去审判,而是让机器去辅助法官进行审判。有一句古老的法谚谓之:“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不论是检索海量的案件、法律规则、司法判决,还是分析归纳案件要点,计算机通过强大的分析和处理能力,确实能够极大分担法官的工作。

  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场景:2020年的某一天,一位法官正在主持一场普通的借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噼噼啪啪的打字记录声,一台全程直录的庭审记录仪将庭审现场的点点滴滴都转化成文字和图像。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出现,法官则对着一个远程可视电话,走完了整个庭审程序。借贷事实成立,证据无异议,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被告通过电子笔,当场签下了调解协议。随后,法官步伐轻快地离开法庭,转身投入到与机器人的“约会”。输入案由、情节等案件事实,机器人自动弹出适用法条,然后“输出”结果。同时,该机器人还“送”来相似案例的调解书。在法官确认后,调解书便“一键生成”。再之后,一切变得更为简单,而法官已经可以开始下一个案件的审理了。

作者:蒋勤雷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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