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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为何撤回起诉?

时间:2022-09-21 17:18:18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法安导读]  这桩冤假错案最终以撤诉结束,是律师、被告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法官、检察官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回应。

  【案情简介】

  王某系A村村主任。2016年12月,王某海从雷某处取得A村道坪村道及护坡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王某要求王某海将该工程转让给曹某等人施工,但王某海未同意。2017年1月20日,工程竣工。王某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故意拖延不组织验收,直到同年4月份才验收。

  2017年10月17日,某镇A村集体油茶果采摘工程公开招标当天,陈某松、高某福、黄某财(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B村某店铺内与张某年等陪标人相互串通报价。陈某松通过给予张某年等陪标人每人1.7万元好处费的方式,让陪标人放弃竞争。因有人举报,该工程被废标。废标后,王某与陈某松等人找张某年要回1.7万元,遭张某年拒绝。张某年的儿子张某全与王某海、黄某荣合伙进行某镇溪漫道硬化工程施工。王某以工程不予通过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相威胁,要求张某全退还3.4万元好处费。张某全无奈,同意支付3万元。但王某要求通过张某年支付,张某年不同意,最终王某未取得该笔款项。

  2019年1月23日,王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个月后以敲诈勒索罪与串通投标罪报捕。2019年3月1日,某县公安局以串通投标罪批捕。

  2019年4月30日,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4日、8月27日,某县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19年7月12日、9月25日,公安二次将案件补查重报移交公诉。2019年8月13日、10月26日,某县检察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某县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某不构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律师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侦查阶段,王某委托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廖明律师作为辩护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裁定:

  准许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一、王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某不具有以上六点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主观上,王某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A村集体油茶山采摘承包虽采用所谓招投标方式,但该种形式的招投标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的招投标范围。A村直接发包项目强制招投标缺乏法律依据。

  二、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主观上,王某通过张某全、王某海向张某年讨回给予陪标人的好处费,没有非法目的;客观上,某镇溪漫道硬化工程属于扶贫工程,王某作为村主任是无权验收的,只有镇政府才有工程验收权,王某无法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王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主观上,王某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王某没有采取“威胁”手段取得A村道坪村道及护坡工程。是否构成威胁的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王某海最清楚。在案证据表明,在王某海的心里并没有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威胁,这种交易相对方的心理感受,是判断是否构成威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因此,王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原一审法院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定罪量刑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一审判决所引证据中,同一证据自相矛盾、不同证据互相矛盾,判决书所引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互相矛盾,对一些“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在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应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的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桩冤假错案最终以撤诉结束,是律师、被告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法官、检察官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回应。守得云开见月明,维护公平与正义,不忽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义的天平不会偏移,刑事诉讼的道路上,有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份坚守。(作者/廖明律师)

  作者简介

  廖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部主任。盈科2021年全国优秀律师,1982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整40年,曾创办过多家律所,担任过市级律协常务理事,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金融、招投标、融资和租赁、医疗、行政、执行等法律事务。部分成功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王某涉嫌黑社会组织无罪案,武夷山水电干部吴某受贿无罪案,厦门警车在鹭江道交通事故压死人,欧某私刻公章不予批捕案、海沧邱某开设赌场不予批捕案、同安法院审理本人辩护沈某致人重伤判决缓刑案、2009年连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案、2017年林某诉厦门某区行政执法局违建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胜诉案。先后有多起较为影响的案件在杂志、电视台、报纸报道。联系方式:13860161668。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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