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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司法建议助力金融机构防范“贷款转贷”

时间:2021-10-13 09:32:36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南通中院司法建议助力金融机构防范“贷款转贷”

  近期,南通中院审结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资金均来源于启东市某银行,遂向该行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并对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借款人加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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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行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旋即回复本院,已责令相关部门查明情况、追究责任、做好整改。并告知本院,发现转贷事实后,已提前收回相关两借款人贷款分别为68万元和300万元。为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该行采取了人防、技防手段加强贷前审查和贷款审批,并对客户账户资金可疑往来情况进行贷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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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行表示,将进一步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科技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对套取贷款转贷的借款人进行惩戒,将其纳入行内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历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出借人属于非法放贷、高利转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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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原来在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的资金占用费不再支持。相关金融机构也将对借款人进行失信惩戒,甚至提前收回贷款。贷款转贷不仅会在诉讼中损失全部利息,还会在商业信用上蒙受严重不利影响。金融司法裁判将与行业自律协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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