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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养殖围堰保护长江生态案

时间:2021-02-09 10:37:18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法安导读]  启东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养殖围堰保护长江生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被执行人龚某某与启东市北新镇某村委会签订长期承包协议,租赁该村位于长江堤岸外侧50余亩池塘养鱼。后因该围堰养殖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清除该养殖围堰,恢复长江滩涂原貌。因村委会与龚某某多次协商解除承包协议未果,启东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协议,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包鱼塘交还村委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实地察看,了解到案涉池塘中养殖的大量鱼、虾、蟹等水产品尚未捕捞,如强制清塘,会造成龚某某较大经济损失。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尽可能降低被执行人的损失,启东法院在强制拆除了鱼塘附属棚舍和供电设施后,一方面给予龚某某一定宽限期将鱼塘内水产品予以清理,另一方面多次主动协调当地镇政府等部门,共同为龚某某做好鱼塘清理的善后工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被执行人龚某最终将鱼塘清理完毕并交还,水务部门也及时将围堰清除,目前案涉长江湿地生态正在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启东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避免因过度执行造成被执行人的不必要损失,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市中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意见》出台后,各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相继开展环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力推进了长三角南通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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