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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最低价中标”危害极大,必须要改改了!

时间:2023-02-23 15:41:47   来源:招标网

[法安导读]  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因此,项目质量水平,可能的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一直为行业热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

  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因此,项目质量水平,可能的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

  《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

  产品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

  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

  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2023,“最低价”中标,要再见了?

  正是因为察觉到了此类现象,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针对近2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暴露的一些问题,《意见稿》从制度层面上开创了一系列全新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具体包括,支持国产、分散采购取消“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取消“地方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提法 ...同时,新增了“最优质量法”评审法、“创新采购”采购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9章88条规则相比,《意见稿》共设置了10章125条,改动篇幅之大,令人难以想象。

  但毫无疑问的是,新版政府采购法一旦完成修订,将彻底颠覆国内采购市场,尤其是经常与公立医院打交道的医械企业。

  “最低价”中标,真的要变了!

  《意见稿》表示,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有三种,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其中,“最优质量法”是新增的评审方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比如,一些精密仪器采购,为了“优中选优”,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只有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范围内的产品,“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提出: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最大改变。

  可以看到,和现行的《政府采购采购法》相比,《意见稿》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第三十五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简单来说,就是只有采购需求特别明确,只需要供应商报价就可以一次性搞定的采购项目,才可以用招标或者询价,此外其他项目需要和供应商谈判才能明确需求的,均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小编说:

  《意见稿》的发布,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最低评审价法”的范围,也将利好所有医械企业,走出“低价竞争”的“怪圈”。对此,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当前,中国市场正在实现消费升级,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将成为产业投资的热点。这些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会更高,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问题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我们才可能后来居上,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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