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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补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短板的应用探索与复盘推进”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补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短板的应用探索与复盘推进”》

  

  数字检察补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短板的应用探索与复盘推进

  ——以江苏省L市L区检察院涉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类案监督大数据监督模型为例

  江苏省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课题组

  【摘 要】交通运输行业的高速发展与私家车的全社会普及,给人们提供便捷高效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本身的高风险性,大量交通事故随之发生,亟需关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司法实务中表现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多发并在近年来呈不断增长态势。检察机关立足交通肇事罪的罪名特点,通过执法司法协作,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寻找类案共性,数字化参与社会治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类案监督;大数据监督模型社会治理

  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纵深发展,检察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自觉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理念,不断优化和推广使用已经研发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检察机关参与提升各领域社会治理质效提供了详实的参照样本。本文以江苏省L市L区检察院(以下简称“L区检察院”)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类案监督大数据监督模型为例,详细介绍该模型如何通过强化执法司法协作参与社会治理的做法,并复盘提出完善举措,提升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检察补足社会发展短板的能力和水平。

  一、模型应用

  (一)模型简介

  2023年初,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最高检及时贯彻落实,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行动。2023年7月以来,L区检察院加强涉道路交通领域罪名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办理王某某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类案中发现,虽然检察机关针对王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先行违章行为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未得到及时处理,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涉交通肇事罪出现违章行为怠于监管的主要原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信息反馈机制不够顺畅。为此,该检察院强化大数据思维,通过将交通肇事罪刑事犯罪记录与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人员信息进行大数据对比、查漏,确认L区范围内共存在47名涉刑交通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全面处理。

  (二)模型运作原理

  1.数据来源

  “六合一”交管综合应用系统、公安警务综合系统(源于公安机关)

  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源于检察机关)

  2.数据要素

  针对刑事案件数据提取涉刑交通肇事者姓名、身份证号、罪名、刑事处罚结果等;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案件数据提取涉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行政处罚信息等。

  3.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筛查出涉刑交通肇事者的人员信息。通过检索“姓名”“身份证号”“交通肇事罪”筛选出刑事案件数据中涉刑交通肇事者的人员信息;

  第二步:筛查出涉刑交通肇事者行政处罚人员信息。通过检索“姓名”“身份证号”“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筛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刑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人员信息;

  第三步:筛查出应当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涉刑交通肇事者人员信息和遗漏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涉刑交通肇事者人员信息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刑交通肇事者人员信息比对、查漏,如存在空白项,即为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涉刑交通肇事者;如果人员信息相等,存在行政处罚信息项目少于两种,即为遗漏行政处罚事项。

  (三)检察业务基础

  连云区检察院在王某某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个案中发现案件线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类案监督,发现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罚涉刑交通肇事者47人。经过人工核实案卷材料后,该院向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3件、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书3件,督促及时履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二、构思复盘

  (一)检察官办案的思维重塑

  数字检察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监督的革命性手段,根源于检察官办案思维的重塑性变革。只有检察官主动拥抱大数据,将数据思维运用到检察办案中,摆脱传统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办案模式,逐步向“主动办案、类案办理、由案到治”转变,才能真正实现数据业务化。

  (二)能动检察的内涵和要求

  能动检察与数字检察互为证成、相互促进。能动检察主张在法律解释时应充分体现当下社会现实和时代演进的发展规律,谋求更加可感、公正、合理的社会后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监督职责的积极状态,打破办案与治理的隔阂,改变“就案办案”思维惯性,聚焦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对案件中的当下社会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治回应。数字检察正是激发法律监督质效提升的必然规律,也是巩固深化检察重塑性变革的必由之路,而能动检察理论也为检察机关依职权构建监督广域场景、实现全过程数字监督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检察机关历经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的背景下,数字检察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和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主要着眼点在于矛盾风险化解。数字检察通过构建监督场景,实现技术视角下的数据对法律监督视角下的案发规律特征的准确“表达”[],从而达到对类案中诸多问题风险的精准识别,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找到精准切入口。

  三、完善举措

  (一)加强执法司法协同联动

  针对信息壁垒影响执法司法协同履职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应在个案办理基础上,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涉交通肇事罪行政处罚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畅通办案信息双向移送渠道,规范涉刑交通肇事者行政处罚类案办理。

  (二)推动细化公安部事故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者机动车驾驶证存在分歧。检察机关在办案基础上,应当推动修改细化该八十二条的相关内容,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三)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提升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系统性、源头性筛查出涉刑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违法线索的同时,应当不断推广适用,凝聚治理合力。

  责任编辑:晓莉